【玻璃樽徵費】署方目標在2023年或以前推行計劃 黃錦星稱無意引入回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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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1/10/27 16:40

最後更新: 2021/10/2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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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方目標在2023年或以前推行計劃,黃錦星稱無意引入回贈安排。(資料圖片)

立法會早於2016年5月通過飲品玻璃樽徵費條例草案, 為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訂立法定規管框架,即擬向生產者每公升玻璃樽徵費約1元。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今日(27日)書面回覆議員質詢時表示,環保署已完成草擬有關的附屬法例,並會適時提交立法會審議,目標是在2023年或以前全面推行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

黃錦星指,環保署在草案通過後,隨即安排逐步落實有關計劃,包括經公開招標委聘兩間玻璃管理承辦商,為港島(包括離島區)、九龍及新界3個地區提供廢玻璃容器收集及處理服務。港島及新界兩區的合約於2017年11月生效,而九龍區合約則於2018年5月生效,為全港各區提供免費的玻璃容器回收和處理服務。

黃錦星表示,現時透過玻璃管理承辦商在不同地方設立足夠的回收點以及由環保署以合約形式委聘非牟利團體營運的「綠在區區」社區回收網絡,已能有效收集廢玻璃容器。環保署無意就玻璃飲料容器引入類似塑膠飲料容器的回贈安排。

黃錦星稱,根據合約,兩間承辦商在合約首年的回收目標合共為15,000公噸;目標是逐步增加至每年50,000公噸。根據環境局提交的數據顯示,玻璃管理承辦商的廢玻璃容器收集總量由2018年的9,600公噸,倍增至2019年的21,200公噸,惟在2020年跌至14,200公噸,在2021年截至6月更只有8,800公噸。黃錦星解釋,在2020及2021年,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令廢玻璃容器收集量受到影響。

另外,根據合約,若承辦商未能達致合約的營運表現要求,政府可按相關條款扣減其該合約年服務費。玻璃管理承辦商須將所收集的廢玻璃容器處理妥當,以供其後循環再造。政府付予承辦商的服務費用,主要是按所交付回收玻璃物料的重量計算。過去三年的玻璃管理合約服務費分別是,2018至19年度1,605萬元,2019至20年度升至5,468萬元,2020至21年度回至2,940萬元,而今年首8個月只有1,0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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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榮忠